审理经过
原告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郑**、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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