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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与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古**因与被上诉人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古惠君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古惠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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