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达线**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达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达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达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达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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