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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南充市顺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丽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丽诉称,2014年9月26日、10月21日、11月6日,被告南充市顺**有限责任公司以融资中介为名,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出借咨询服务合同》,原告于同日分别将6万元出借给被告盛**司指定的借款人被告刘**,将3万元、6万元共计9万元人民币出借给被告盛**司指定的借款人吴*,被告在《出借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由被告全额收购原告债权。借款到期后,所谓的借款人刘**和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收购原告债权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立即向原告支付收购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侦查,借款人刘**和吴*也一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起诉的15万元借款是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借款,案涉15万元借款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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