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正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正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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