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汉**社联合社与达州**有限公司、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社联合社与被告达州**有限公司、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社联合社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已与被告达州**有限公司和王**协商解决,现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宣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