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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