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李**、罗**、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罗**、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李**、罗**、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交纳458元,由原告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