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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被告吴*已向其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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