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元锦翰工贸有**特殊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钢**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9062元,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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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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