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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成都首**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2013年11月7日,原告陈*之夫彭*与被**公司签订《3G易卖网服务合同》。2013年12月17日,被告以“已找到第三方买家并确定以295万元购买中国药房”关键词、并且已收取第三方支付的15%订金为上,与原告陈*签订了《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各一份。后彭*因被**公司不支付已由取的拍卖订金为由,将其诉至锦**院,经该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公司以“已找到第三方买家并确定以295万元购买中国药房关键词、并且已收取第三方支付的15%订金,买家结算85%尾款以构建行业网站为条件的事实系虚构,其目的是为了诱使原告陈*与其签订《产品及服务合同协议》,并收取了合同款。被**公司虚构事实收取原告陈*服务费15000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导致原告陈*相应经济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公司除应当退还收取的价款外,还应当赔偿三倍价款。故起诉请求,1、解除或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及服务合同协议》,被**公司退还合同价款15000元;2、被**公司赔偿原告陈*损失4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彭*与原告陈**夫妻关系,2014年7月23日,彭*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首享公司,要求被告首享公司给付彭*拍卖款435000元,继续履行《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在(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彭*与首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彭*已确认《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均是本案原告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所签。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彭*与首享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3G易卖网服务合同》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驳回彭*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正在上诉过程中。本案原告陈*起诉要求解除的《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与(2014)锦江民初字第3480号案件中的《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系同一份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陈*与被**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只是代理行为,虽然彭*未出具委托手续,但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首享公司继续履行《3G易卖网服务合同》、《协议》和《产品及服务合作协议》,其行为系对原告陈*代其签订协议的追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彭*。故陈*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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