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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世上江**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世·上江**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四川省天亿通二次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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