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筠连县**责任公司与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筠连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筠连县**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原告筠连县**责任公司与筠劳人仲案(2015)118号仲裁裁决书的被申请人筠连县镇舟镇水洋煤矿主体身份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筠连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筠**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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