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长**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县蕨溪林业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9元,已由宜宾长**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