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晟**限公司诉被告蓝天环保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晟**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乐山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乐山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4元,减半收取15872元,由原告乐山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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