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宾长**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3元,已由宜宾长**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