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甲与被告雷*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甲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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