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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