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浙江振**限公司、浙江振**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振**限公司、浙江振**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4元,减半收取3872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