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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2日双方自愿在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11月22日生育女杜**。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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