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王**、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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