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诉被告雷*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2813元,由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本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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