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5)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成都飞机**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5.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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