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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务所诉陈**、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事务所诉被告陈**、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33元,由原告四川**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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