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刘*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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