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发公司与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发公司与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2)川遂中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9月6日遂宁**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8万元人民币予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原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2)川遂中区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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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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