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红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阳红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阳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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