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盛**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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