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华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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