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郭*与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郭*、郭*申请执行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2日裁定继续查封周**的房产。被执行人周*于2016年1月25日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郭*、郭*、郭*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