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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绵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龙诉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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