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华国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代华国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华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内的一个1000吨的储酒罐、6个500吨的储酒罐。担保人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的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21号)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2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才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人袁**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袁**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的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21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内的一个1000吨的储酒罐、6个500吨的储酒罐,查封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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