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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