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何**与赵**、李**、彭靖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攀枝花铧**有限公司与攀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山市市中区嘉美**限公司与王*、乐山市市中区新世纪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限公司、西双版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叶**、叶**、中国人**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邓*、魏*、中国平**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晋*与董**、熊*、渤海财**限公司南充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董**、熊*、渤海财**限公司南充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