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乐中民保字第9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一幢。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幢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