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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