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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限公司与岳*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限公司与被告岳*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与本院前期受理的原告岳*全与被告绵阳市**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5)梓民初字第1504号”]均属对同一非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将本案实体争议并入前案审理,并从程序上终结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并入原告岳*全与被告绵阳市**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5)梓民初字第1504号”]审理;

二、终结本案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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