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冯大力、旺苍川旺机械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冯大力、旺苍川旺机械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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