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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都江堰市**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遂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罗**、魏*,被上诉人宏**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其表示本人不出庭参加诉讼亦不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8日,本院以陈**涉嫌刑事犯罪被四川省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中止原因消除,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案件事实,而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遂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6.57元,已由上诉人刘*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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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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