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李**、高**与杨**、四川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李**、高梨华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李**、高梨华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李**、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