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李**、高梨华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李**、高梨华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李**、高**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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