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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小*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小洋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凡小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凡**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凡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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