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小洋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凡小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凡**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凡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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