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聂**、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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