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4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上诉人荆**。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