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堂县竹篙镇鑫盛源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高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谢**与王**、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与聂**、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凡小*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和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红牌楼派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潘*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罗**、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均与谭**委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