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勋诉被告王**、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对被告王**、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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