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谭*、谭**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重要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