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的劳动关系自愿解除,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邓*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被上诉人邓*不得再就本案事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内**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