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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博**有限公司与邓*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的劳动关系自愿解除,上诉人内江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邓*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被上诉人邓*不得再就本案事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内**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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