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6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56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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