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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博**有限公司与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浪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内江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被告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内江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赁商铺位置、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近两年时间内,被告仅缴纳一个月租金9,122.40元。其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至2015年12月27日已欠原告租金及相关费用(包括商铺租金、运营杂费、商家综合管理费)63,856.80元。原告多次催收租金及相关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27日前所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63,856.80元,并支付违约金12,771.36元,合计76,628.1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被告缴纳了一个月租金及相关费用9,122.40元属实。但在2015年3月,原告商场消防管道破裂,被告承租的商铺进水,商铺内物品受损,原告至今未赔付被告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经营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装饰材料、家居类商品;租赁期三年;商铺计价总面积为228.06平方米,商铺租金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运营杂费按14元/平方米/月计算,商家综合管理费按14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必须于合同约定付款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足额支付所有款项,先付后用,如被告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无偿收回所租商铺,并追偿剩余欠款及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还约定讼争店铺的实际租赁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其中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2016年的第6、7、8、9月及2017年的第8、9月,共13个月为优惠期间,此段优惠期间内原告向被告免收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商铺交付给被告经营使用,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缴纳一个月的租金及相关费用9,122.40元,后不再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截止2015年12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及相关费用合计63,856.80元(12元×228.06平方米×7个月+14元×228.06平方米×7个月+14元×228.06平方米×7个月)。原告向被告催收商铺租赁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市场委托培育经营管理协议,收据等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将商铺交由被告经营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规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2月27日前所欠租金和相关费用共63,856.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被告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已属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771.36元(63,856.80元×20%)。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江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的位于,总面积为228.06平方米的商铺于2015年12月27日前所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63,856.80元。

二、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江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71.3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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