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诉被告乌**、米国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70.00元,由原告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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