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乌尼格批、米国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诉被告乌**、米国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70.00元,由原告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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